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清穿宿主她只想退休养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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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00章 一百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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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王府还配备一定数量的护军,负责护卫王府安全。王府甲兵数量并不确定,随皇帝的个人意愿而定。

  除护军外,《皇朝通典》对王府中的长使、护卫、典仪等有着明确的配备数量规定:

  亲王:设长史一人;一等护卫六人,二等护卫六人,三等护卫八人;四品典仪二人,五品典仪二人,六品典仪二人。郡王:设长史一人;一、二、三等护卫共十五人;五、六品典仪共四人。贝勒:设司仪长一人;二、三等护卫共十人;五、六品典仪共三人。贝子以下,不设长使,仅护卫、典仪人数递减。

  王府护军的数量,我们需要给予着重说明。王府的属官们,由朝廷支应俸禄,也就是说,这些属官从根本上讲只属于朝廷,并不属于所在王府。皇位传承不断,宗亲王公就会源源不断的出现,仅是支应这些王府属官就是一项浩大的开支。按照雍正皇帝的说法,如果任其发展,“不但钱粮不敷,即米石亦不能足”。但长使、护卫、典仪已被明确规定,皇帝也只能从护军数量上寻找压缩开支的办法。

  于是,雍正皇帝对王府护军的数量予以了明确规定:

  嗣后,亲王护军、领催定为四十名、马甲一百六十名,共钱粮二百份;郡王护军、领催定为三十名、马甲一百二十名,共钱粮一百五十份;贝勒护军、领催定为二十名,马甲八十名,共钱粮一百份;贝子护军、领催定为十六名,马甲六十四名,共钱粮八十份等等。

  统辖役人的划归

  建立了经济和属官体系,“赐府分居”以后的宗亲、皇子们还会被赐予一定数量的包衣佐领和八旗旗分佐领,也就是分给具体的管辖人群。这项制度开始于努尔哈赤时期的“八旗制度”,包衣佐领即为奴仆;旗分佐领,即为下五旗的旗人。

  也就是说,“赐府分居”以后的宗亲、皇子们,能够得到一定数量的私属奴仆,和一定数量的管辖旗人,以保证他们的主子身份和尊崇地位。

  自此,一个拥有系统经济体系、完整属官体系和下辖民众、奴仆的社会集合体——王府,才正式形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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