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79章 一百七十九
,交出康熙四十五年至四十八年送银账簿,内开得银堂官希福纳等、司官根泰等共六十四员。
刑部议应将得银堂司官全部革职拿问,尚书张鹏翮等虽无入己银,但其家人曾向商人要银,是否也应革职拿问,需要请旨。
康熙帝颁旨表示:此案应由未得银的九卿共同秉公审理,本身不曾得银,家人得银的免革职拿问。
二十五日,康熙帝谕大学士等人:希福纳等共侵吞银二十余万两,事已败露,实在可耻。
朕反复考虑,终夜不能入睡,如果将他们审问,获罪的人非常多,姑且开自新之路,得赃人员在未审前若将自己所得银全部赔偿,就可免予革职拿问。
九月二十四日,九卿等遵旨议奏:查自康熙三十四年户部设立办买草豆监督时起,至康熙四十四年止,得银堂司官共一百十二人,共贪污吞蚀银四十四万余两。
连同康熙四十五年至四十八年希福纳等吞蚀银二十万余两,均应勒限赔完,免其议处。
康熙帝最后决定说:部院衙门乃本原之所,希福纳身为大臣,操守贪鄙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