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两百章:一切以事实为依据
。”
韩飞提出质疑,“从邻居处得知,杨大爷在患精神病之前,一直都是有工作的,而从他的财产状况表明他并没有存款。”
“那么我们就有理由怀疑,他的钱是用于共同生活。”
高小城的律师提出,“辩护律师说的与本案无关,请求制止发言。”
法院驳回申诉:“现在讨论的是是否存在抚养关系,辩护律师的证据可以作为有利证据。”
韩飞继续说到,“原告说并没有享受杨大爷的抚养,都是花的母亲的钱。这一点我们是不认同的,杨大爷和死者生前共同生活20年,而高小城也一起如何证明没有花杨大爷的钱?”
法院一直讲究的是谁质疑谁举证的规则。
张晓松认为自己没有花杨大爷的钱,而韩飞提出质疑也是属于正常问题。
高小城确实也难住了,都过了20年了,怎么能够证明那时候没有花杨大爷的钱呢?
又怎么能够证明自己母亲手里的钱不是从杨大爷手里拿的呢。
【共同生活20年,没有花对方一分钱,那是不可能的。】
【这就比较难了,任何一个家庭,财产分割和分配是最难的。】
【换个角度,如果杨大爷是高小城的亲生父亲,事情就没有这么复杂了。】
的确,如果亲生父亲因为精神异常杀了亲生母亲,事情就简单多了。
高小城的律师回答,“杨大爷自从发现有精神疾病以来,经常要吃药以及入院治疗,这些都是开销。”
韩飞指出,“杨大爷和死者具有事实婚姻已经20年而在杨天明去访问邻居的时,得知而杨大爷的精神状况是5年前才开始发生问题的。”
“也就是说杨大爷和高小城存在抚养义务的时候,杨大爷精神正常,不能否认存在抚养关系的事实。”
这些都是很有力的证据。
韩飞把证据交给法官后说:“杨大爷精神异常之后,当时的监护人应该是他的配偶,也就是死者;同样作为死者的儿子,高小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