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林雪梨时崇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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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46章 找到肝源,是沈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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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的第二天,她就自杀了。你找她说了些什么?”

  “我就说了一些骂人的话,我只是心里难受,我儿子因为她们母女躺在病床上,我只是骂了她,我没有杀她呀!警官是她自己自杀的呀!”

  罗芳表现的激动,哭哭凄凄,话语间把自己的责任撇的一干二净。

  是的,没有证据证明沈瑜的死和罗芳有直接关系。

  警察猜想是罗芳对沈瑜承诺了些什么才诱导她自杀。

  但疑罪从无。

  “那沈瑜自杀前的半小时为什么给你打电话,我们已经调取了电话录音,她说别忘了承诺她的事,是什么事情?说……”

  “她让我替她照顾吴妈。”

  “沈瑜作为吴妈的女儿交代你去照顾她?吴妈可是害得你儿子躺在手术台上的人,你觉得这合理吗?更有趣的是你接到电话就马不停蹄带着医生去沈瑜家,看到沈瑜留的那封器官捐书就把她拉到医院?”

  “吴妈是我们家做了二十年佣人,我们情同姐妹……”

  警官一步步询问。

  审讯室内的环境本来就会使人焦虑和不安,况且人总有疲惫的时候,不停反复的询问你,当你口供有和前面说的不相符时,就会继续再来。

  被审问的人会有种生不如死的感觉。

  “你们就算在问也不是我杀了沈瑜,她是自杀的,她是自杀她,她是痴情种,愿意为我儿子付出生命,我有什么办法?”

  罗芳撑不住最后大吼道。

  警察看着眼前的妇人叹了口气。

  他们走出审讯室,一位刚上岗的警察问:

  “师傅,这样来说罗芳会被定罪吗?”

  “不知道,看法院的判决吧!”

  师傅面色沉重。

  法律条文中有规定:如果教唆的是对自杀行为有完全的认识能力的人(成年人和能够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人)、且自杀行为没有侵害或威胁到《刑法》上的国家、集体和他人的法益的情形下,则不构成犯罪。

  自杀者剥夺的是自己的生命,而成年人和能够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人享有处分自己身体的权利。

  同时被教唆者对自己的行为具有完全的认识能力,因此教唆行为不构成犯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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