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古代女性犯罪在监狱中的待遇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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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。”

  女性和男性生理特点不同,所以官刑一般不对女性施行笞杖,即便责罚,也允许她们和衣受杖,虽然这种制度并不能得到完全执行,但总算是对女性的一种保护。但是犯了淫罪的女性,被认为不知廉耻,官府惯常对她们褫衣笞杖,对她们进行羞辱,以警戒其他女性。比如清律中规定:“其妇人犯罪,应决杖者,奸罪去衣受刑,余罪单衣决罚。”

  除了打板子外,拶指明清两代被广泛应用于女性身上的一种刑罚。《钦定大清会典》记载:“拶指用圆木五根,各长七寸,径围各五厘,妇人非犯重案不得实用之。”通常情况下女性的手指比男性的更加敏感,拶刑能使女性的手指变形残废,因此对女性施以拶刑对其心理的威慑力更甚男性。

  如果是孕妇,一般不动刑,也不拘禁。《明律》规定:“若妇人怀孕犯罪,应拷决者,皆待产后一百日拷决。若未产而拷决,因而堕胎者,官吏减凡斗伤罪三等”,《大清律例》同样规定:“凡孕妇犯罪后,依律应拷讯的,须待产后一百日方可拷讯;如果司法官在孕妇未产时进行拷讯,因此而致使堕胎的,官吏减凡斗伤罪三等处罚;因此致死的,则要处杖刑一百,徒刑三年”。

  封建社会的统治者对一般的犯罪女性相对来说可以比较宽容,但是对于犯奸罪的女性,历代统治者对严厉打击,犯奸罪的女性不仅要亲自到堂受审,被关进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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