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回

开局拒绝申请,吃亏是福!

首页
关灯
护眼
字体:
224、无罪辩护?
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
『章节错误,点此报送』
  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”

  “根据四位被告人的犯罪行为……建议分别判其有期徒刑一年。”

  “请合议庭根据被告人的犯罪行为、犯罪情节、犯罪性质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,结合庭审情况,依法作出判处。”

  公诉意见发表完毕,审判长看向被告席。

  开口问道:“四位被告人,现在你们可以针对检察机关控诉你们的犯罪事实,以及刚才公诉人就本案发表的公诉意见为你们自己进行辩护。”

  四人不敢乱说话,均是摇摇头,表示没有什么要辩护的。

  “下面由被告人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。”

  张伟早就在等着这一刻了,迅速站起身发言辩护。

  “尊敬的审判长,在刚刚法庭调查中,我们了解到,是姜展华纠集四人去西瓜地里砍西瓜的,他们作案使用的工具西瓜刀也是由姜展华去购买的。”

  “根据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相关司法解释,《……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(一)》,第三十三条规定,故意毁坏公私财物,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予立案追诉:”

  “(一)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;(二)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;(三)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;(四)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。”

  “我方四名当事人的情况并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第一条情形,原因如下:”

  “本案的证据视频中,我方四名当事人虽然毁坏了西瓜,但通过监控视频并不能确认每个人具体毁坏了多少个。”

  “按照平均值计算,每个人毁坏了134个西瓜,价值2144元,这个金额远远没有达到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立案标准。”

  “若是按照上述规定的第三条情形,我方当事人也并不构成犯罪。”

  “法定的该情形是指具备‘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’的‘纠集者’,而不是指该三人中的‘被纠集者’。”

  “否则,法律应当是明确规定‘参加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’,而不可能是规定‘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’,该法条不存在任何歧义,假设存在歧义,也应当根据‘疑罪从无’的原则不予认定为犯罪。”

  “很显然,本案中我方四名当事人属于是被姜展华纠集而去的,我方四名被告人只是被纠集的对象,而不是法律规定的纠集者,姜展华才是法律规定的纠集者。”

  此话一出,观看庭审直播的观众一片哗然。

  【不构成犯罪?无罪辩护?】

  【好家伙,张伟疯了,他居然试图做无罪辩护!】

  【有一说一,听懂了又感觉没听懂,不过他说的话多,他有道理……】

  【有个屁的道理,别听他放屁,不可能无罪,张伟的话要反着听!】

  【……】

  法庭上,公诉人很快就站出来,义正严词地反驳他。

  “对方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,我方并不赞同。”

  “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,属于共同违法犯罪!”

  “金额的判定不能以个人毁坏财物的金额而定,而是应当按照毁坏总数的金额认定,他们每个人都应当承担这些责任。”

  “因此,他们四人共同毁坏了536个西瓜,金额应该按照8576元来计算,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立案标准,应当认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。”

  公诉人并没有进入张伟的思路里,而是轻轻一句‘共同违法犯罪’,便瓦解了他的辩护。

  庭审直播间内,观众呼声一片。

  【干得漂亮!这个辩护我给八十八分!】

  【莪就知道事情没那么简单,差点被张伟给绕进去了。】

  【果然,张伟的话得反着听,什么纠集不纠集的,这是共同违法犯罪!】

  【……】

  法庭上。

  张伟的神色风轻云淡,似乎对此并不意外。

  他上前开口道:“就算是共同违法犯罪,我方四名当事人在其中的作用也相对较小,应当从轻处罚。”

  “毕竟是姜展华提议要去西瓜地里砍西瓜的,作案工具西瓜刀也是由他提供的。”
224、无罪辩护?(3/3).继续阅读
《 加入书签,方便阅读 》
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