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41、我觉得我没有犯这个罪
证环节,也没泛起一丝波澜。
陆仁嘉提供的视频证据、那些转账记录等,拿头去反驳吗?
法庭调查结束,进入法庭辩论。
公诉人站出来,率先发表了公诉意见。
经过刚才的法庭调查,公诉人认为,顾子博、尹大业等九人,他们的行为触犯了《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六条,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充分,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。
同时,也给出了适当的量刑建议。
九位被告人严格遵守律师的嘱咐,不敢有辩护意见,一切交给律师来处理。
不过由于他们的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充分,律师也没有多少发挥的余地。
总结下来,无非是从积极认罪、配合调查、退还赃款这几个方面,试图减轻他们的犯罪情节。
诈骗案审理完毕,紧跟着就是没有参与诈骗的邱婉琳。
审判席上,姜星文揉了揉眉心,缓缓开口。
“邱婉琳涉嫌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、犯罪所得收益罪一案的争议焦点在于,其对于所花的钱是赃款一事,是否‘明知’。”
“下面,请公诉人举证。”
公诉人立马站出来,将警方审讯顾子博、邱婉琳得出的口供进行展示。
“邱婉琳虽然没有参与到诈骗活动中,但她在口供中承认,顾子博的公司所做的犯罪活动,她是十分清楚的。”
“而且顾子博和邱婉琳在接受审讯时的供述,都表明了一个事实。”
“邱婉琳对于所花的钱为赃款这个事情,她是明知的。”
姜星文听完点点头,把目光投向被告席上。
开口询问道:“下面由被告人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。”
孙书成立马站出来,陈述了自己的辩护观点。
“法官大人,我方当事人邱婉琳,对于所花为赃款这个事实,是在被警方拘留后,才意识到这个问题的。”
“当时接受警方审讯,她清楚顾子博已经犯罪,从而推断出顾子博为她花的钱,是犯罪所得收益。”
“我方当事人在供述时并不清楚其中有何区别,才会口头表达错误,对此供认不讳。”
“而在此之前,邱婉琳虽然知道情人顾子博开的公司,有做这种扣押租金、制造事故叫人赔钱的操作,但她当时并不清楚,顾子博给她花的就是犯罪所得收益。”
“她当时认为花的那些钱,是顾子博在其他方面挣来的,是干净的。”
“因此,邱婉琳对于当时所花的钱是赃款一事,确实是不知情。”
这个罪名成立的前提条件,就是犯罪嫌疑人是否‘明知’。
要证明邱婉琳是‘明知’的,最有力最直接的证据就是她的口供
而现在,孙书成和邱婉琳做的,就是改变口供内容,不让口供成为证据!
至于无罪辩护能不能成,只能说尽力而为。
毕竟这东西不是你不承认,就不存在的。
就看公诉人那边,接下来会出什么招了。
不过公诉人在决定控诉邱婉琳这个罪名时,已经对这种情况有所预料,所以并不慌。
等孙书成发表完辩护意见后,他立马站出来反驳。
“我不赞同对方辩护律师的说法,在发表辩护意见之前,我想再次和犯罪嫌疑人顾子博、尹大业,确认一遍他们的口供,请法官大人允许。”
对此,姜星文点点头道:“可以。”
紧接着,公诉人看向被告席上的顾子博,开口问道:“顾子博,在接受警方审讯时,你说:”
“邱婉琳清楚你在公司有在经营违法犯罪活动,她也清楚你给她花的钱,是犯罪所得收益,是这样吗?”
顾子博可不会在这种时候为她隐瞒,回答道:“是的。”
“你在金山花苑买的那套房子,用的是犯罪所得赃款,这件事有和她说过吗?”公诉人追问道。
“说过,我记得当时就和她说过,给她买套房子,就是靠公司那边租出去的车子,人为地制造交通事故,以此扣租客押金并向其索要赔偿,和骗保得来的。”
“当时我还向其吹嘘,租客和保险公司两头通吃,来钱很快。”
顾子博没有注意到,邱婉琳的目光里满是不敢置信,正在怒视着他。
她不敢相信,这个包养她的男人,居然在这种关键时刻,不偏袒她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