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72、典型的被害人有罪论
也应当负有责任,是她自己挑起冲突在前,并非是我在恶意寻衅滋事。”
听了起诉状副本上的控诉,吴建远已经将范立会的叮嘱抛之脑后。
他当时是打人了,这点不可否认。
但是吴建远之所以打人,是事出有因啊。
若不是应巧真胡搅蛮缠不肯走,他也不会对她动手。
当时他都已经两次赶她走了,她自己不走,还赖在那惹人恼火,怎么能说他是寻衅滋事呢?
要说寻衅滋事,也应该是应巧真率先挑起的事情吧。
嗯,就是这样。
吴建远在心中,默默为自己的机智点赞。
范立会在一旁,人都给看傻了。
说好的认罪呢,你说你不是恶意寻衅滋事,跟说自己无罪有什么区别。
这一刻,他好想捂脸,还有堵住吴建远的那张嘴。
审判席上,包继荣点点头,对双方控辩意见作出总结。
“目前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,吴建远殴打应巧真的行为是否属于寻衅滋事,应巧真对此事是否应当负有责任。”
“下面请原告方对此进行举证。”
甄妍闻言站起身来,开始一一展示收集到的证据。
其中包含应巧真的考核通知单、伤情鉴定结果、医疗报告、和录音证据等。
“法官同志,对于被告人的观点,我方并不赞同。”
“这件事情的起因是因为被害人应巧真受到公司的不公平待遇,想要找吴建远去要个说法,这个行为很正常。”
“从录音中我们可以清楚地了解到事情发生的经过,当时我方当事人只是要求吴建远拿出工资条、考核单等相关证据,让我方当事人了解她为什么会被这么扣钱罚款,这些扣罚是否合理。”
“这个合理的要求却遭受了不合理的拒绝,我方当事人有点情绪很正常,她只是对遭受的不公平待遇要个解释而已,她对此不应该负有任何责任。”
“应该对此事负责的是被告人吴建远,他无辜克扣员工薪资又不给出合理的解释,我完全可以理解为他这是在故意挑起争端,目的就是要应巧真去寻找他,随后以嚣张的姿态激化矛盾。”
“若非应巧真在此过程中没有遭受到致命伤,吴建远这个行为跟蓄意谋杀没有什么区别。”
理清双方责任归属的问题,甄妍停缓了一下,继续开始辩护。
“其次,吴建远的行为,当属于寻衅滋事!”
“应巧真当时在他的办公室里不走,他身为一个成年男子,完全有能力将其赶出去,或者叫人来赶她出去,但是他没有这么做,反而是关上了办公室的门,拿起一旁的凳子,重重地砸了一下应巧真的头部,将其击倒在地。”
“录音证据中,应巧真遭受重创,发出了凄惨又痛苦的声音,在这个时候她想要走,想逃离这个危险的地方,然而她没有成功,反而是开始了地狱般的遭遇。”
“吴建远拉扯应巧真的头发,将爬到门口处的应巧真硬生生拖回了办公室里,开始对其进行殴打!”
“吴建远将应巧真的头发硬生生扯下来,致其头部鲜血淋漓,惨状不忍直视,被害人发出了凄厉的喊叫。”
“一般来说,正常人打人至此应当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了,但是吴建远没有。”
“应巧真在此后遭受殴打的过程中,语气悲惨、苦苦求饶,没有招来吴建远的饶恕,反而招来他变本加厉的毒打。”
“吴建远以命令的语气让应巧真将手放到椅子上,供其用椅子砸,要知道被害人是一名钢琴培训老师,对于一位弹钢琴的人而言,她的手有多么重要,不用多说。”
“吴建远蓄意砸伤应巧真的手,致其骨折,用心非常险恶,他此时明显是有清醒的认识的。
他知道自己殴打应巧真的行为,是有可能导致应巧真受伤的,但他仍然实施了这样的行为,显然是想要毁掉应巧真以后的职业生涯。”
“吴建远身为成年人,他也肯定知道这样的行为是触犯法律的,但他却蔑视法律,在后面的殴打中,还叫嚣他出得起医药费。”
“他认为只要给得起医药费,就可以随意殴打他人,他觉得有钱就可以为所欲为,不用在乎任何后果。”
“根据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司法解释的第一条,行为人为寻求刺激、发泄情绪、逞强耍横等,无事生非,实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