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开局拒绝申请,吃亏是福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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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85、撼动整个培训行业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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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“后面签合同的环节也是很正常的,他们不仔细查看,我们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,对方当事人是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在知情同意的情况下签订下来的合同是具备法律效力的。”

  苏庆元这一番辩护发言下来,逻辑十分清晰。

  无需工作经验就能入职确实是有的,就是免费培训嘛,学习个一年就好了。

  但是应聘者自己不选这种,这是他们自己的问题啊。

  而且合同上承诺的东西,他们公司基本都有兑现。

  人家就是没有详细解释,或者当时解释得不够清楚,虽然可能会因此产生误解,但是影响不大。

  有些事情他们公司确确实实是做了,知道是那么一回事,但是这种情况很难判定啊,证明起来也相当麻烦。

  就比如张伟说的话术轰炸,应聘者在这种情况下失去了思考和判断的能力。怎么证明啊?

  万一当时他们是有思考和判断能力的,签订合同也是他们的真实意愿表达呢?

  在苏庆元身旁,钟俊发满意地点点头,忍不住想为他鼓掌。

  干得漂亮,就是这样!

  审判席上,柏兴振微微颔首又看向原告席问道:“原告律师对此有何不同辩护意见需要发表?”

  张伟当仁不让地站了出来,法庭辩论环节是最容易进行扯皮的。

  对于这個情况,他有着极其丰富的经验。

  事实上在上一轮的辩护中,张伟已经将本次案件存在的争议,捋得十分明白了,事就是那么回事。

  接下来,张伟只需要从各个细节进行举证。

  证明受害人在合同签订的过程中,并非其真实意愿表达,或多或少都有被招聘者误导。

  雪崩的时候,没有一片雪花是无辜的,法庭辩论亦然。

  一个细节不足以说明一切,但很多细节串联起来,相互印证,就可以形成有效的证明体系。

  而法庭采纳证据认定案件事实,适用的就是印证规则。

  首先,细说招聘,有些受害人是主动投递简历去面试的,而有些受害人则是被动被找上门。

  他们每个人导向的结果无一例外,全都是‘招转培’!

  文林义、温泽全、莫振源等十四人现身说法,讲述了当时的亲身经历和心路历程。

  被骗过去,是值得肯定的。

  然后面试转培训这一点,有没有误导先不谈,推销的嫌疑是肯定洗不掉的。

  随后关于免费培训略过不谈,着重介绍付费培训,往这边带。

  别人来面试,你却让面试者付费培训,这不是扯淡吗?

  一个人这样还好说,每个人都是这样,说不是套路谁信啊。

  最后更是离谱,几乎大部分人都是半推半就,或者不太好意思拒绝,最后连合同都没有来得及仔细看,就迷迷糊糊地签下了合同。

  这个过程中有没有被诱导、处于危困状态、缺乏判断能力,从而使合同在成立时显示公平。

  张伟认为,这是可以肯定的。

  众多受害人亲口讲述,也为这个说法增加了说服力。

  即便被告方方强行解释没有这回事,也无法排除掉这个嫌疑!

  众多被害人现身说明这并不是他们的真实意愿表达,被告方矢口否认?

  没问题啊!

  合同具不具备法律效力,这点扯皮是应该的。

  张伟直接祭出了杀手锏!

  除了这些受害人,其余从这个公司培训出去的,或者中途退出的,都明确表示被坑了。

  而且法院这边也对这些人进行了立案,择日开庭。

  因此多多少少,这家培训公司在这方面,存在着非常严重的问题。

  否则,为什么那么多受害人认为自己是上当受骗了?

  最最重要的是,合同上存在着大量的不平等条款!

  其中最致命的一条,就是中途退出培训,培训费不退!

  被诱导签培训和贷款合同,已经严重侵犯了受害人的合法权利。

  很明显,这是一条格式条款,应属无效。

  根据《民法典》第四百九十六条,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,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。

 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
285、撼动整个培训行业!(1/3).继续阅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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