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84、谁才是秃头中的嘴强王者!
骗过去,随后对我方当事人进行打压。
他们当时的招聘信息上写的是‘无需工作经验、高薪酬、高福利’等,临场面试却以应聘者无工作经验、需参加培训才能上岗为由,伺机推销培训课程,因此,被告方发布的是虚假招聘信息,这一点属于是欺诈。”
“其次,被告方在推销培训过程中,对应聘者进行误导,让他们误以为先培训后上岗是很正常的事情,培训之后就能立刻上岗、找到好的工作。
然而培训机构在合同里承诺的自留和内推等,不过是培训公司的包装,最多不过是向其合作企业简单的推送简历,这一点并未向受害人说明。”
“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一百四十七条,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,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。”
“还有,当时推销的过程中,应聘者还用事先准备好的话术,对受害者进行信息轰炸,使其丧失思考能力;
其后的贷款签合同环节,又使用催促、帮助其操作等方式对其进行诱导,受害者在整个过程中并没有正常的思维能力,只能一步步踏入被告方精心准备好的陷阱,甚至连合同都来不及仔细查看,以至于双方签订的合同上存在着大量的不平等条款。”
“以上所说的并不是个例,而是大规模事件,几乎所有的受害人都是在这种情况下签下合同和贷款的。”
“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一百五十一条,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,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,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。”
“以上观点总结一下就是,被告方使用欺骗的方法,对受害人进行误导,使其产生误解,并陷入危困状态,彻底丧失思考和判断能力,致使合同在签订时显失公平,严重违背了受害人的真实意愿表达。”
“综上所述,我方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。”
张伟的辩护发言到此结束,在辩护过程中他也配合了许多证据进行佐证。
例如:当时爱商培训在招聘软件上主动发来面试邀请的聊天记录、培训过程中与爱上培训负责人的聊天记录、喻志凌卧底时拍下的面试全过程、合同上的不平等条款举例、要求退培训费的过程视频记录、过往学员要求退费的聊天记录……等等。
在这种情况下,要求退培训费是很合理的事情。
可惜的是,要求被告方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的各方面损失,并不符合法律法规,所以就没办法索要赔偿。
这一波,天时地利人和都站在张伟这边,他想不出怎么输。
事实确实如他所料,随着张伟的一连串辩护和举证下来,被告律师的脸色逐渐难看起来。
此时苏庆元人已经麻了,一时想不出该怎么进行反驳。
招聘转培训是事实,无解;就算是强行解释,也没有人会相信。
不过相不相信都是要解释一下的,尽力而为吧。
苏庆元整理了一下思绪,立马找到了合适的角度。
“我方不赞同原告方的观点,招聘信息未曾进行详细的说明确实是我们公司员工的失职,不过后来的招聘流程并没有任何问题。”
“而且我们的招聘信息也不算是虚假的,因为无需工作经验就能入职这种情况确实是有的。
免费参加培训这一点在面试的时候也有过郑重介绍,但是应聘者不选择免费培训而是选择付费培训,这是他们自己权衡利弊之后做出的个人选择,我方对此并不存在任何误导和欺骗。
面试过程中,我们公司的员工一切都是跟应聘者如实进行介绍,甚至于合同上的各种承诺也都是真的。”
“虽然我们没有向应聘者进行详细介绍,但并不存在任何误解,因为这些合同上的承诺我们公司是确确实实有那个岗位,也和很多企业有合作关系。”
“话术轰炸什么的更是无稽之谈,我们公司的招聘者对于参加培训的两种方式了然于心,这是很正常的事情,不存在什么信息轰炸令其陷入困境,丧失思考和判断能力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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